提供劳务时受伤谁来承担责任?
发布时间:
2025-02-24 16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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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企业的社会生产活动中,尤其是在建筑施工行业,安全问题十分重要,也因此受到了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,但安全事故仍然无法完全杜绝,那么当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中受伤时,应该如何划分责任,找谁赔偿呢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提供劳务期间,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,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,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充,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所以,提供劳务时受伤的责任划分要看双方的过错程度,若是第三人造成损害,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,也可以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给予补偿。
那么提供劳务时受伤,又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呢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,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郭某江受雇于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,在工地进行外墙油漆、吊篮工作。2023年10月,郭某江在工地不慎跌入一个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深井,造成胰腺损伤、肋骨骨折等多处伤害。郭某江起诉要求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。该公司辩称已积极履行救助义务,郭某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,且部分赔偿金额过高。法院认为,郭某江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受伤,该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郭某江作为专业施工人员,对自身安全有一定注意义务,应承担次要责任。
提供劳务一方在受伤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,在工作前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,工作中谨记劳动安全制度,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技能,认真遵守规范。同时,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应当主动承担责任,保障好劳动者的人身安全。